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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推荐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上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3-04-06

关于组织做好天津市2023年(第30批)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推荐及国家企业

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现就组织做好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2023年申报推荐工作

1.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基本要求和“国家通知”明确的领域范围,在所辖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中遴选拟申报企业,于4月21日前将拟申报企业信息表(附件1)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拟申报企业,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承诺书、评价表及附表、2022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以此顺序胶装。各申报企业应于5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其中评价表及附表须为Excel格式)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最终推荐申报企业名单(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获得推荐资格的企业,应于5月26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二、2023年评价材料上报工作

1. 请各主管单位组织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所在企业,做好评价材料报送工作。编制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如企业发生更名或重组,须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请各主管单位对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数据进行核实,并于5月19日前将企业数据核定表(附件3)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各参评企业应于5月19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www.datacidd.cn)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特此通知。


      2023年4月6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井新硕;联系电话:8360573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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