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行政诉讼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类:
(一)当事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以其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如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当事人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专利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第(一)类为3个月;
第(二)类、第(三)类中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经过行政复议的为15天。
3、第(一)类行政诉讼的具体分类?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通常是不服维持驳回决定)的案件,其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41条第2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包括:
对形式审查阶段驳回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案件,其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包括:
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原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作为原告,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作出的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特点?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指专利权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1)多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发生的前提是存在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利益纠纷。具体来讲,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请求人一般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或者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很大一部分专利无效审查案件是由于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在诉讼进行中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反诉”而形成的。这部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在实践中就会与专利侵权诉讼交叉进行,形成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行政审查—针对无效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这样一系列相互缠绕的案件。在某种程度上,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专利类民事案件、特别是侵权类专利民事案件的基础性诉讼。
(2)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应诉,而利益相关的另一方只能作为该诉讼的第三人,但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第三人,而非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