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行政诉讼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类:
(一)当事人因不服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以其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如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当事人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两种;
(5)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3、专利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常见于什么情况?
常见情况如专利法第46条第2款所规定的:“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也即,当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权有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通知专利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