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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著作权行政调处代理
服务代码: BF13
服务费用: ¥ 30000
  服务总价:¥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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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概述

行政调处是指行政主体依申请或依职权以非诉讼程序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 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进行行政调处。

 
   著作权行政调处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受作为著作权行政调处请求人的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当事人处理涉及某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中的相关事宜的行为。代理行为受代理权限范围限制,调处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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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行政调处信息采集单

2、所涉专利的相关材料、权利凭证和/或证据

3、授权委托书

4、请求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著作权行政调处的处理内容?

可由行政调处解决的著作权纠纷包括:

(1)著作权侵权纠纷;

(2)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纠纷(著作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调处的,应当同时提交已经生效的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

(3)著作权权属纠纷。
       2、请求调处著作权纠纷的条件?

请求调处著作权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著作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商标管理机关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3、著作权行政调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3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4、著作权行政调处相对于商标诉讼的好处?

通过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调处著作权纠纷,较之诉讼来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况且主管著作权的部门有一批既有较强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的业务人员,处理起来更加直接快捷,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而且,经过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的,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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