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行政调处的处理内容?
可由行政调处解决的专利纠纷包括:
(1)专利侵权纠纷;
(2)专利侵权赔偿额纠纷(专利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调处的,应当同时提交已经生效的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
(3)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纠纷;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6)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请求调处专利纠纷的条件?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专利管理机关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行政调处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除专利法第60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4、专利行政调处相对于专利诉讼的好处?
通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较之诉讼来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况且专利管理机关有一批既有较强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的业务人员,处理起来更加直接快捷,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比如侵权人为了拖延时间,随便找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这时人民法院通常要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导致案件拖拖拉拉不能结案;而专利管理机关在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会选择不中止审理。所以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等纠纷,通过行政处理更具效率。
而且,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后,当事人不服的,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