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如何计算?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4个月,以后每次通知书是2个月。 在计算期限时会加15天,15天为推定收到的时间。所以一通是15天加4个月,中通是15天加2个月。
2、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都会收到审查意见吗?
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外,专利局都必须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下称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采取的是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就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
3、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是否可以修改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